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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點新知搶先報
內容簡介
1.對於刑法總則架構想要深入了解者
2.對於刑法總則爭點不明想要知悉者
3.選考刑法科目之人,均可適用
適用時間
無限制
使用功效
李允呈老師教你學通「刑總」真功夫:
.條理分明的體系架構,教你明確定位學習焦點。
.結構嚴謹的專欄闡述,使你不再誤植鬆散概念。
.學說實務的完美結合,讓你靈活應用戰勝考場。
改版差異
依據新法調整、增刪內容。
書籍特色
刑法─一個理論內容抽象、學說及實務爭議頗多,而許多考生視為畏途,甚至索性放棄的科目。
有鑑於此,本書嘗試以體系架構清楚、論述內容完整為出發點,為同學建立刑法完整之體系架構。
作者在論述上彙整當前刑法的主流學說、重要之實務見解,使考生毋須再特別花功夫去蒐集相關資料、囫圇吞棗,希冀能做到讓讀者只要看熟這一本書,便足以應付考試。
作者介紹
李允呈
經歷:
.曾任職地方法院檢察署
.曾任司法官訓練所講師
.曾任大學講師
.曾任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講師
現任:
.律師
.保成、志光、學儒文教機構刑事法講師
著作:
.老師開講 刑法總則
.與刑法有約解題趣總則篇
.與刑法有約解題趣分則篇
目錄
第一篇 認識刑法/011
第二篇 刑法之基礎概念及體系架構/015
第一章 總則與分則之基礎概念/015
第二章 刑法之體系架構/019
第壹部分 基本原則/041
第一篇 罪刑法定原則/043
第二篇 刑法之效力/056
第一章 時之效力/056
第二章 地之效力/068
第三章 屬地原則之例外(人之效力)/079
第四章 外國裁判之效力/081
第五章 刑法總則之適用範圍/083
第三篇 刑法之解釋與用語/085
第一章 刑法之解釋/085
第二章 刑法之用語/087
第貳部分 犯罪論/109
第一篇 導論/111
第一章 犯罪理論/111
第二章 犯罪之成立要件/119
第三章 行為理論/123
第二篇 故意之作為犯/132
第一章 基本架構/132
第一節 構成要件該當性/132
第二節 違法性/206
第三節 罪責/301
《專題研究-原因自由行為》/308
第四節 不法與罪責外之可罰性要件/331
《專題研究-錯誤理論》/340
第二章 故意犯罪之行為階段(預備犯、未遂犯)/378
第一節 故意犯罪之行為階段及處罰之前置化/378
第二節 預備犯/380
第三節 未遂犯/382
《專題研究-易與不能未遂混淆之概念》/410
第三章 犯罪之參與型態/447
第一節 緒論/447
第二節 正犯/450
第三節 共犯/512
《專題研究-正犯或共犯之特殊問題》/571
第三篇 過失之作為犯/597
第一章 過失之要素/598
第二章 過失之種類/601
第三章 過失犯之檢驗體系架構/604
第四章 過失犯體系地位之演變/606
第五章 過失犯之成立要件/612
第四篇 不作為犯/643
第一章 不作為之概念/643
第二章 故意之不純正不作為犯/647
第三章 過失之不純正不作為犯/668
第參部分 競合理論/671
第一章 緒論/673
第二章 行為單複數之認定/677
第一節 概論/677
第二節 基本概念/678
第三章 侵害法益個數之計算/690
第四章 不純正競合與純正競合/692
第五章 競合之各種型態/693
第一節 法條競合(法律單數)/693
第二節 與(不)罰之前行為及與(不)罰之後行為/706
第三節 想像競合/713
第四節 實質競合(數罪併罰)/724
第六章 2005年修法刪除牽連犯/735
第七章 2005年修法刪除連續犯/737
《專題研究-競合論之特殊問題》/740
第肆部分 刑罰論/749
第一篇 刑罰理論(刑罰之目的)/752
第二篇 刑罰之種類/753
第三篇 刑罰之科處/771
第一章 概論/771
第二章 刑罰之加重/774
第三章 刑罰之減免/783
第四篇 刑罰之執行/789
第一章 易刑處分(§41~§44)/789
第二章 緩刑(§74~§76)/800
第三章 假釋(§77~§79-1)/805
第五篇 處罰之障礙/812
第一章 赦免/812
第二章 時效/813
第六篇 保安處分/821
序
轉眼時序已入秋,本書距離上次改版已經逾一年,期間因應人民的呼應,刑法難得地在這段時間經歷三次的修正,甚至還有修正草案蠢蠢欲動預備通過中,且向來引領實務見解的最高法院判例及決議,也因著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全數走入歷史(然而這些判例、決議走入歷史,並不是完全無法使用,而是在適用上要加以改變),導致刑法考科在準備方向上需要調整,而學者的教科書也推陳出新,不僅原有著作者有改版,另有在國考會命題、改題的老師也推出了刑法總則教科書,再加上這段時間學者發表的文章、新的實務見解,本書的內容已到了無法不改版的境地。從而,筆者基於如臨深淵、如履薄冰的心情,仔細查閱本書原先所引用之最高法院判例是否已停止適用(本書所引用之判例遭停止適用者約三十個,後續內文將以停之符號標記出已停止適用的判例,其餘未有標記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也參考學者的新文獻及新實務見解,並修正原版本中錯誤之處,終於將本次的改版付梓,希望能對閱讀本書者在考試或實務工作上有所助益。
這一年來,刑法的修正主要有三次,為免讀者需要去查閱,茲臚列如下:
一、108年5月10日修正公布第 113 條;增訂第 115-1 條。
二、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第 10、61、80、98、139、183、184、189、272、274~279、281~284、286、287、315-2、320、321 條;刪除第 91、285 條。
三、108年6月19日修正公布第185-3條。
另外,108年7月4日開始施行,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的大法庭新制,判例決議正式走入歷史,未來將由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則原有這些判例決議是否完全不能使用或應如何使用呢?依據司法院於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再者,司法院大法官也作成與刑法相關的釋字第775號、777號等2號解釋,與刑法總則有關的乃釋字第775號解釋,其內容為何,有必要加以介紹。
刑法這個科目的理論內容抽象、學說及實務爭議頗多,本書以體系架構清楚、論述內容完整為出發點,為同學作建立架構及整理歸納的工作,在論述上彙整目前考試在刑法這科的主流學說、實務見解,並且選擇有道理且體系一貫的部分作為論述主軸與基礎,使考生毋須再特別花功夫去蒐集相關資料、囫圇吞棗;在整個體系架構及標題呈現上也是費盡苦心所決定,因為體系的建立對於刑法的學習實在太重要。筆者希冀能做到讓同學只要看熟這一本書,便足以應付考試。也因如此的目標設定,故本書盡量在每個觀念上詳述理由為何,而非僅作結論式的描述,並將學者教科書及期刊論文的原文摘錄或整理,且引出原典出處以示負責,也使有興趣參閱原著者可輕易找到該文獻進一步深入研究。
當然,因為以上的堅持,本書厚度依然足以作為正當防衛之用,畢竟筆者仍然堅持在一套完整的體系架構去貫穿整部刑法,且在各個議題均有詳細說明及舉例,甚至本書所舉的案例,幾乎都有完整解析說明,目的就是希望讓同學在沒有老師的情況下,也能透過自修的方式看懂本書並足以應付考試。當然,本書並非專門的解題用書,因此在案例的講解上是以較平鋪直述的方式來說明,若同學對於如何解題、命題者是如何用案例事實包裝考點,以及如何洞悉考點、掌握答題技巧有興趣,可以參考筆者的解題書—與刑法有約 解題趣-總則篇(也有分則篇喔),應該會有不小的幫助。
最後,筆者在臉書設了粉絲團,搜尋「李允呈 呈睿國際法律事務所」即可找到,那裡會不定時地針對最新文獻、實務見解、國考試題或新聞議題發文,有空可以去看看,當然更歡迎各位加入喔。
詳細資料
- ISBN:9789864816200
- 叢書系列:
- 規格:平裝 / 864頁 / 17 x 23 x 4.32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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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前196年,楚漢相爭的刀光劍影消失才幾年,為劉邦坐穩龍廷屢建功勳的大將韓信,卻成了劉邦等人的刀下之鬼,甚至被夷三族。對此,歷來的史家們雖有異議,但多數人認為,韓信企圖謀反,罪有應得。包括司馬遷、班固等都持這一看法。值得注意的是,近年來,有的研究者不斷著文,認為當韓信被貶為淮陰侯後,雖然再無一兵一卒,但其勇略震主,功蓋天下的威望,仍使劉邦感到威脅,終於動了誅殺的念頭。韓信之死是一大冤案,要為韓信辯解。 ... 請封王何罪之有? 有的史學家指出,韓信被殺,禍起於韓信自請封王。在平定三齊之後,韓信乘劉邦正被楚軍圍困在滎田的危急關頭,竟然上書劉邦,自請代理齊王。後來,韓信對劉邦沒有主動封其為王而深表不滿,藉故不肯發兵,致使劉邦軍在固陵一役吃了敗仗。對此,劉邦極為惱火,只是迫於當時形勢,不便立即殺了。殊不知,這種裂土封王的制度早已成為阻礙社會前進的絆腳石,韓信的下場當然是可悲的。持不同意見者認為,韓信要求封王並沒有大錯,他完全有理由提出這樣的要求。 ... (1)韓信是劉邦對項羽進行戰略包圍的獨當一面的重要力量,且齊地新定,遠處東陲,面臨強楚,確實需要有一定身份的人壓陣; (2)關於封王,劉邦本人早已開了先例,在這之前,他曾封過兩個異姓王,一個是韓王信,一個是趙王張耳。憑功而論,這兩人都不及韓信。韓信的要求不能算作非分。 (3)作為秦漢時期的一位功臣和傑出將領,想要享受論功行賞、封妻蔭子的念頭,這在當時是十分平常的事。 ... 挑動陳豨謀反不可思議 多數史家認為,韓信被殺的直接原因,是他公然挑動和勾結陳豨起兵謀反,被舍人樂說上書告發。韓信謀反是他因功封王和居功自恃思想發展的必然結果,其反跡是確鑿的。 ... 另一種意見認為,說韓,陳勾結謀反,這是劉邦、呂后一手製造的大冤案,是他們枉殺韓信所製造的一種藉口理由是: (1) 早在公元前203年,韓信平齊敗楚殺田廣等將,兵勢正盛時,項羽曾派武涉前去遊說,煽動韓信反叛劉邦,並以「三分天下而取其一」作誘餌,韓拒絕了。後來齊人蒯通多次暗示韓信,若肯反叛劉邦則「大貴」,韓仍不為所動,還說: 「漢王遇我甚厚。」當他最後被殺之時,曾對天長嘆: 「吾悔不用蒯通之計。」 有力地說明他生時並無謀反之心,對劉邦其實是一片忠心; (2)陳豨是劉邦的親信將領,受命守邊,而韓此時已是失勢家居之候,處於受監視地位。陳、韓之間素無深交,怎麼可能在陳辭行時相約謀反?而且兩人的耳語居然讓舍人聽到了,更是不可思議; (3)如果韓信謀反確有真憑實據, 為什麼未經大堂上推問明白,昭示群臣,以仿效尤,而是匆匆忙忙地採用近似暗殺的手段,斬韓信於長樂宮的鐘室之內。有人早就認為「信之死冤矣!」 ... 殺異姓王不見得有利於集權制 一些學者認為,不管怎麼說,韓信等人所堅持的分封思想和六國舊貴族的分封思想,在實質上是相同的,如果任其得逞,將會導致再一次的兼并戰爭,這是與歷史發展的主流相違背的。翦除韓信等異姓王,有利於中央集權制的鞏固,是符合歷史前進潮流的。 ... 有的學者則認為: (1)劉邦在排斥異姓王的同時,大立同姓王、子弟王,如立堂兄劉賈為荊王,立庶長子劉肥為齊王,等等。這不過是在搞家天下,在政權的基本結構形式上沒有根本的變革,也沒有擺脫分封制,無論是主觀上還是客觀上,都和加強中央集權制沒有多大關係; (2)從實際情況看,分封的那些同姓王、子弟王,並沒有起到藩衛中央的作用,他們反而更放肆地干出了許多分裂活動。同姓王之間的相互傾軋也有增無減,中央與分封國之間的矛盾十分尖銳,爆發了像「吳楚七國之亂」這樣的大動亂,對中央集權並沒有帶來什麼好處。 韓信之死到底是咎由自取,還是劉邦早已動了殺人?你怎麼看?
文章來源取自於:
每日頭條 https://kknews.cc/history/5j8oayk.html
博客來 https://www.books.com.tw/exep/assp.php/888words/products/001084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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